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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治的基本要求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属性*
蒋清华
(中南大学 法学院,湖南 长沙410083)
摘 要:厉行法治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重要保障,法治的基本要求可以也应当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属性融会贯通,其至少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基本经济制度赋予非公有制经济与公有制经济平等的地位,贯彻了法治的平等保护原则。第二,以人民为主体、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之制度价值追求,贯彻了法治的人权保障精神。第三,集中力量办大事与法治的权力制约要求一道被纳入我国制度优越性的理论与实践框架。第四,宪法和党章确立的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的原则,是坚持宪法法律至上这一法治要件的关键。第五,作为党依法执政基本内涵之一的支持司法,就是保证司法权依法公正独立行使。我们既要通过落实人类文明所共同认可的法治基本要求来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又要注重以社会主义所秉持的人民主体、人的自由全面发展、社会本位、公平正义等价值和理念来提升法治中国的境界和水平。
关键词: 法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党的领导;一致性
[中图分类号] D90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1-198X(2018)01-0000-10
党的十九大报告高度重视法治建设,将法治视为新时代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的核心要素之一,将坚持全面依法治国作为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方略之一,强调全面依法治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重要保障。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最鲜明的特色之一,就是始终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1] 这表明法治的基本要求可以也应当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属性融会贯通。
作为与人治相对的法治,它的基本含义是指当事先制定的规则的意志、权威与统治者的意志、权威发生矛盾冲突的时候,统治者应当服从于规则。但如何实现统治者的意志服从于法律而不是凌驾于法律、统治者的权威尊重法律权威而不是高于法律权威,则需要一系列具体的办法,这就是法治的基本要求,或者称之为法治的基本要件、基本指标。对此,从亚里士多德的“二要素说”到戴雪的“三原则论”,从《德里宣言》提出的法治四条基本要求,到富勒、拉兹、菲尼斯各自有所不同的八条要求,西方法学家对法治基本要求的认识如今已基本定型。在当代中国,人们也大都认同法制完备、人民主权、人权保障、权力制约、法律平等、法律优先、依法行政、司法公正、程序正当、政党守法等法治基本要求。
制度属性是制度本身所固有的性质,既是制度中必然的、基本的、不可分离的特性,又是制度某些方面质的表现。制度属性中有本质属性和非本质属性的区别,只有抓住制度的本质属性才能准确把握住该制度的内核。[2]有学者认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制度属性包括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制度性质、制度发展水平、制度价值目标等内容。[3]从现实社会的发展实践看,制度属性并不单单是对社会性质的抽象判断,它同样要关注到制度架构的历史进程、发展阶段、利益归属、价值导向、制度逻辑等方面。[4]还有学者提出,政治制度属性分为价值属性和工具属性。[5]参考上述观点,本文把经济基础、价值目标、工具优势、领导核心等作为认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属性的几个重要方面,从而分析法治的一些基本要求与这几个方面的一致性。
一、法治的平等要求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
根据马克思主义的基本观点,社会性质的决定性因素在于社会经济基础,生产资料公有制是社会主义经济基础的本质要素。我国实行社会主义制度,就必须坚持公有制。又由于我国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所以要实行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这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支柱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根基,已载入宪法。
坚持和完善基本经济制度,激发各种所有制经济活力和创造力,一是要同等保护各种所有制经济产权,公有制经济财产权不可侵犯,非公有制财产权同样不可侵犯;二是要赋予各种所有制经济同等使用各种生产要素的权利;三是要营造公开、公平、公正竞争的市场环境。习近平总书记参加全国政协十二届四次会议民建、工商联委员联组会时强调,非公有制经济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地位和
作用没有变,我们毫不动摇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方针政策没有变,我们致力于为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营造良好环境和提供更多机会的方针政策没有变。[6]可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旗帜鲜明地主张公有制与非公有制的平等地位,这与法治所要求的平等保护原则相契合。
平等是法治的古老规训,更是社会主义法律的基本属性,而对法治的首要障碍就是腐朽落后的等级观念,将导致人们被迫放弃对公平正义的追求。[7]我国的所有制结构就曾是一种等级结构,与法治的基本要求格格不入。我们知道,在改革开放之前,我国是不承认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地位的。改革开放之后,非公有制经济获得了合法性,但还不是一开始就与公有制经济拥有平等的法律地位,似乎只是“下等人”。1988年第一次修宪,非公有制经济被赋予合法地位,但属于“公有制经济的补充”。1999年第三次修宪,非公有制经济获得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的法律地位。2004年第四次修宪,明确规定了“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这实际上是进一步提高对非公有制经济产权的法律保护力度。2007年通过的《物权法》第4条规定:“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至此,我国公有制经济与非公有制经济的平等政策才基本完成立法手续。
近年来,党中央对于让非公有制经济获得与公有制经济同等的法律保护尤其是立法平等保护,给予了高度重视,作出了更强有力的政策部署。例如,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指出:“国家保护各种所有制经济产权和合法利益,保证各种所有制经济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开公平公正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依法监管各种所有制经济。”“坚持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废除对非公有制经济各种形式的不合理规定。”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健全以公平为核心原则的产权保护制度,加强对各种所有制经济组织和自然人财产权的保护,清理有违公平的法律法规条款。”十九大报告进一步要求:“全面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清理废除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支持民营企业发展,激发各类市场主体活力。”这些改革部署实际上确立了不同所有制经济主体的“四个平等原则”:使用生产要素平等、参与市场竞争平等、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保护平等、监督管理平等,是对我国基本经济制度的重要完善。
总之,法治的平等要求与基本经济制度的一致性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通过立法,确立了公有制与非公有制的平等法律地位,为基本经济制度确立了法律依据。这是立法平等,是更高层次的平等;另一方面,在法律制度上实现不同所有制经济的平等待遇之后,就要落实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基本要求,即守法平等。例如,要彻底摈弃以前那种为了招商引资提速GDP而对非公有制经济主体给予非法的优惠政策的做法。要加强对非公有制经济合法权益的司法保护,特别是在非公有制经济主体与公有制经济主体发生纠纷时,不得歧视或者变相打压非公有制经济主体。
另外,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一个重要内容,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是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市场经济本质上是法治经济,厉行法治的经济条件在于实行市场经济。关于这个问题,学界从20世纪90年代以来已有大量深入研究,[①]如今已成共识,在此就不赘述了。
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和社会意识。由我国基本经济制度的法律平等性延伸开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不仅要保证形式平等,更是一种追求更高水平的平等(我们常称为“实质平等”“公平正义”)的制度。马克思早就批判过资本主义法律的形式平等:“如果认为在立法者偏私的情况下可以有公正的法官,那简直是愚蠢而不切实际的幻想!既然法律是自私自利的,那么大公无私的判决还有什么用处呢?法官只能一丝不苟地表达法律的自私自利,只能无所顾忌地运用它。在这种情况下,公正是判决的形式,而不是判决的内容。内容已被法律预先规定了。”[8](P287)邓小平同志论述社会主义本质时,将“共同富裕”作为落脚点,[②]并将其作为社会主义平等的精神实质。[9]“公正”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之一,是法治的生命线,是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一个基本指标。实质平等也好、公平正义也罢,从法治理论来看,其实质是立法(制度)平等,是对法律适用平等这一形式法治的超越。因此,要加紧建设对保障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大作用的制度,逐步建立以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为主要内容的社会公平保障体系,努力营造公平的社会环境,保证人民平等参与、平等发展权利。十九大报告将公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司法权,不是要脱离和否定党的领导,而是有利于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建立健全保障司法权,依法独立公正行使的具体体制机制,是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题中应有之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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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结 语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法治是人类文明的重要成果之一,法治的精髓和要旨对于各国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具有普遍意义,我们要学习借鉴世界上优秀的法治文明成果。但是,学习借鉴不等于是简单的拿来主义,必须坚持以我为主、为我所用,认真鉴别、合理吸收,不能搞‘全盘西化’,不能搞‘全面移植’,不能照搬照抄。”[10](P32)法治观念产生于古希腊,在我国先秦时期也有萌芽。近代法治理论和实践伴随着资产阶级民主革命的浪潮而走向成熟。然而,法治并不是资产阶级的“专利”,不是资本主义的“标签”,法治作为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是政治文明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标志,是人类文明的重要成果之一,是人类迄今为止所能认识到并经过反复试错证明是最好的公共治理方式,为各国人民所向往和追求。我们既要学习借鉴对于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具有普遍意义的法治基本要求,又要坚持以我为主、为我所用,认真鉴别、合理吸收。正如李雅云教授所言,法治建设作为中国当前最大的政治,讲政治就要讲法治;向中央看齐,就是要向法治看齐。[11]
没有法治,就没有社会主义现代化。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必定是法治强国。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与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是相辅相成的关系。我们要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一方面,通过落实人类文明所共同认可的法治基本要求来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另一方面,注重以社会主义所秉持的人民主体、人的自由全面发展、社会本位、公平正义等价值和理念来提升法治中国的境界和水平,发展出一个新的中华法治文明,为人类法治事业的不断进步贡献中华民族的力量。
[参 考 文 献]
[1] 施芝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最鲜明特色[J].求是,2012,(23).
[2] 虞崇胜,张继兰.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制度属性[J].中国政协理论研究,2013,(3).
[3] 魏建克.历史视域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属性[J].前沿,2012,(23).
[4] 魏建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属性述论[J].理论月刊,2013,(11).
[5] 徐永军.政治制度正义、属性与当代中国政治发展[J].河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4,(4).
[6] 习近平.毫不动摇坚持我国基本经济制度 推动各种所有制经济健康发展(2016年3月4日)[N].人民日报,2016-03-09(2).
[7] 陈云良.儒家伦理与法治精神[J].中国法学,2000,(5).
[8]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一卷(第2版)[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9] 王彦坤,吴景双.邓小平的平等观评析[J].科学社会主义,2006,(2).
[10] 习近平关于全面依法治国论述摘编[M].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15.
[11] 李雅云.习近平关于法治建设的创新性观点综述[J].领导之友(理论版),2016,(9).
On the basic requirements of rule of law and the socialist system with Chinese characteristics
JIANG Qing-hua
(Law School of Central South University, Changsha410083, China )
Abstract: The enforcement of rule of law plays an essential and fundamental role in upholding and developing socialism with Chinese characteristics. Therefore, the basic requirements of rule of law should reflect the particular characteristics of Chinese Socialism system in this day and age, at least on the following aspects: firstly, the public sector of Chinese economy has been set on a similar status with non-public economy, which is guaranteed by the basic economic system in China as well as the principle of equal protection under the rule of law. Secondly, the systematic value lies in taking people as the main body of the country and promoting their all-round development, which is to carry out the rule of law in protecting human rights. Thirdly,concentrating efforts to accomplish large undertakings and restricting power under the rule of law are included in the theoretical and practical framework as a superiority in China. Fourthly, the Chinese Communist Party should act according to law regulated by both the country’s and the party’s constitutions, which exists as the key element to implement the rule of law. Fifthly, supporting judicial systems in China consolidates as the foundational connotation of the governance of the Party, which means that the Party should be supportive of independent judicial power as the principle of enforcing the rule of law. We should develop the socialism system through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human civilization jointly approved by the basic requirements of rule of law, but also should pay attention to improve the state and the level of Chinese rule of law by upholding such value and ideas as the people-centered thought, promoting people’s all-round development, standardizing society-centered model, equality and justice.
Key Words: rule of law; Socialism with Chinese characteristics; Party’s leadership; coherence
责任编辑:彭澜
收稿日期: 2017-07-2;修回日期:2017-11-30
基金项目: 2015年度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重大项目《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重大现实问题研究》(2015MZD042)
作者简介: 蒋清华(1982-),男,四川达州人,中南大学法学院讲师、法学博士。主要研究方向为宪法、法治与政治理论。
[①] 例如,董安生:《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载《法学家》1993年第1期;文正邦:《论现代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载《法学研究》1994年第1期;王家福:《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必须健全法治》,载《求是》1994年第5期;孙国华主编:《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天津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张文显:《法哲学范畴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78-186页;吴敬琏:《呼唤法治的市场经济》,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7年版;刘武俊:《“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再认识》,载《北京日报》2012年5月14日第18版;刘红臻:《解读法治经济及其建设》,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16年第3期。
[②] 1992年邓小平南方谈话提出:“社会主义的本质,是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最终达到共同富裕。”《邓小平文选》(第三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37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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